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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2010-07-02 12:23:39 来源:国家税务局 作者:网络 【 评论:
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

1.企业迁移前全部所属期免、抵、退税单证审核;

2.查询已完成审核的免、抵、退应补税款是否已入库,对未缴税款应通知企业补缴并确认入库;

3.查询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并按规定处理完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注销其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注销其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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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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