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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2010-07-02 12:23:39 来源:国家税务局 作者:网络 【 评论:
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

?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十、违章处理
   (一)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二)生产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三)生产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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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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