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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2010-07-02 12:23:39 来源:国家税务局 作者:网络 【 评论:
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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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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