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ncpa.com.cn_深圳会计网 安发企业管理顾问公司

会员中心 投递文章 RSS订阅 安发最新公告: 一点很小的善心,乘以13亿,都会变成爱的海洋;一个很大的困难,除以13亿,都会变得微不足道。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税讯快递 > 阅读资讯: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

2010-07-02 12:20:51 来源:国家税务局 作者:网络 【 评论:
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 162 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的,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况的,外贸企业提供的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顶一下
(66)
100%
踩一下
(0)
0%
Tags:
责任编辑:安发财务
  • 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
      表情: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招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