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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2010-07-02 12:23:39 来源:国家税务局 作者:网络 【 评论:
摘要: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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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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