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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2012-08-04 12:00:00 来源:国家税务局 作者:admin 【 评论:
摘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11-02-21 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现金等损失确认所需证明资料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七、确认银行存款损失所需资料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八、确认应收、预付帐款坏帐损失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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