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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不是和纳税人捉迷藏的

2014-02-13 22:18:06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曝光了三宗涉税违法案件。其中,荔湾广场开发商穗南房产公司第四次被查出偷税一千多万元,涉嫌构成偷税罪,目前该案已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从1998年开始的十年时间里,该公司偷税已过亿元。 一个企业,在十年

税法不是和纳税人捉迷藏的

2008-07-04 15:00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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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曝光了三宗涉税违法案件。其中,荔湾广场开发商穗南房产公司第四次被查出偷税一千多万元,涉嫌构成偷税罪,目前该案已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从1998年开始的十年时间里,该公司偷税已过亿元。

  一个企业,在十年时间里,四次被查出有严重的偷税行为,偷税额高达亿元。而且,每次税务部门上门检查,都会受到企业的百般阻挠。可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仍然逍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从这家名叫穗南房产公司的偷税行为来看,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少缴税款;对出租商铺取得的租赁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对出售商铺取得的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对拥有的房产未足额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等,哪一条都构成偷税的基本要件,而从偷税金额高达亿元、阻挠税务人员检查、屡教不改等来看,也已经构成了犯罪,为什么不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呢?

  从1998年开始的前三次税务检查中,虽然该公司偷税额高达8000多万,但是,税务部门仅仅通过拍卖该公司的商铺查补了税款,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多次接到举报以后,税务部门第四次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又查出该企业在2002?2004年的三年时间里,偷税上千万元,偷税比例分别达到54%、27%、84%,涉嫌构成偷税罪,仍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只是该公司太不“识相”,没有及时补交税款,才“激怒”了税务部门,才将此案移送到公安机关。

  假如该企业补交了税款,税务部门还会移交公安机关吗?我们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税法则是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秩序、平衡社会分配、规范纳税人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不是用来与纳税人捉迷藏的,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也不是猫和老鼠的关系。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都需要遵守税法规定,都应当承担税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穗南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税法规定,偷逃国家税收,阻挠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却始终“息事宁人”,不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税法的尊严在哪?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在哪?

  近年来,各种偷漏税案件频发,偷漏税金额也十分惊人,最吸引人眼球的当数娃哈哈集团的宗庆后(宗庆后新闻,宗庆后说吧),偷漏个税高达3亿元至多。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偷漏税案件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般情况下,查出了偷漏税案件,都是以补代罚、以补代“罪”,很少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偷税问题上,几乎不存在风险,至多把本就应该缴纳的税款补上而已。

  如此,谁还会尊重法律呢?法律还有什么威严可言呢?假如能够一切依法办事,该罚的罚、该追究的追究,还有谁敢冒这个风险?

  既然税法明确规定,对偷逃税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那就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将责任人移送到司法机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穗南公司之流才不敢如此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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